盐城市盐都区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盐城市盐都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匡扶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政府拨款和自然人、法人捐赠,均为合法财产。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公安厅。
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江苏省 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街道新都路63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本区公民(或外地公民在盐都)为维护社会治安,或在抢险救灾、救死扶伤中见义勇为且事迹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资励;
(二)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特困人员家庭提供生活补助;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家庭提供康复和生活补助;
(三)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以及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发展的爱心善举,为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活动提供资助;
(四)推进全区见义勇为事业的法制化、社会化和规范化。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成立基金会的主要倡导发起人;
(四)对基金会捐款额较大的自然人或法人;
(五)对开展基金会业务工作有指导和帮助的重要单位负责人;(六)热心见义勇为事业,乐于作出奉献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可提出建议或不同意见;
(二)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或不同意见,对基金会基金的使用情况可提出建议或不同意见;
(三)自觉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积极参加理事会的有关活动,努力完成理事会议交办的事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集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重大投资等活动;(四)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 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 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或未在基金会任专职工作人员的理事不在基金会领取任何工作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 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本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本基金会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本基金会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员,不能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 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定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
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枪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 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区人民政府拨款;
(二)组织公开募捐、定向募捐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 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公开募捐时,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开展公开募捐时,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方法等信息。
本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捐款物用途等事项。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业务范围规定的慈善活动。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捐赠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弯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奖励、抚恤、慰问见义勇为人员;
(二)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和伤残人员生活困难提供资助,为伤残人员康复治疗提供经费补助;
(三)宣传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
(四)募捐活动,以及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活动是指:
(一)重大募捐活动:需要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或社会各界赛据的活动,单项活动参与人数达百人以上的募捐活动;自然人或法人向基金会捐赠款额数达10万元或30万元以上的捐款活动。
(二)重大投资活动:为使基金保值、增值,投资超过50万元以上的活动。 (三)重大表彰活动:全区性见义勇为表彰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南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要求的比例。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宗 旨和章程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度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 包括:(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全部用于患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本基金会想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目档案管理,保不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 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都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本基金会每年1月1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年度,每年3月3上年度业务报告及31日前,理事会及经费收支决算;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预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条 基金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 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保证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您善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 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 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无法自行处理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31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